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禹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乡**院**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化某某在赣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伙同黄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以发放宣传单、举行推介会及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月息1.5%-2.6%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鉴定,化某某等人向赖某某等82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6.40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07.675万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化某某在河南省禹州市**医院住院部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企业登记信息、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借款合同书、收据等书证;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赣州东升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化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化某某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采取发放宣传单、举行推介会及口口相传等方式等,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凤至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化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九册。
3.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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