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中午,被告人化某某在家中饮用了白酒。下午17时许,被告人化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四轮拖拉机到村西地里干活,发现**公司的工人在其地头栽电线杆,扬言要把电线杆顶倒,并驾驶拖拉机冲向电线杆,工作人员高某某上前阻拦时被刮伤。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化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化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驾,负事故全部责任。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10月27日下午17时许,其带领**公司的工人在萧县**镇**村路段施工时。有个老头驾驶四轮拖拉机朝其冲撞,将其刮伤,现在双方已调解,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3.被告人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8年10月27日中午在家中饮用了白酒,下午17时许其无证驾驶无牌四轮拖拉机去西地干活,发现有工人在其地头栽电线杆,遂与工人发生争执,后其驾车要把电线杆顶倒吓唬对方,有个人说受伤了。自己没有撞到对方的人和电线杆。对乙醇检测结果无异议。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69mg/100ml。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现场位于萧县**镇**村村西公路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致伤一人,应从重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化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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