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大检一部刑诉〔2019〕1518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住址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犯贪污罪,于1995年4月12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伐林某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盗伐林某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郭某甲栽种在大方县顺德办事处龙昌村天麻山庄处的林某878棵(其中柳杉876株、桦木2株),立木蓄积81.9083立方米。
2019年7月31日,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在大方县大方镇天麻山庄将包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3、证人郭某乙、郭某丙等人的证言;4、户籍信息等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某81.9083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莉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的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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