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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一部刑诉〔2018〕82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52********,汉族,大学文化,原深圳**金融管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法人代表、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住重庆市渝中区**楼**号** 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18年9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8日,马某某(已起诉)与段某某(已判刑)等人共同成立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年7月10日成立深证**金融管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于同年6月11日、8月4日分别登记设立重庆分公司。该两分公司经营场所为重庆市渝中区**路**号第**层**号,经营范围分别为投资管理与咨询等;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及金融业务知识流程外包、经济信息咨询等。分公司成立后,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其财富中心部门员工在街头对外发放宣传单和“正通贷”平台网络推广的公开宣传方式,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正通贷出借咨询服务协议》,以投资“正通贷”平台的盛金贷、季季盈、汇通盈、聚信宝、年瑞宝等3个月到1年期不等的理财产品,承诺年化利率9%一15%不等的利息并到期还本的手段,利用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及在重庆“易极付”支付平台所设账户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包某某于2014年9月,受马某某的邀约加入该公司,并于2014年12月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主持公司工作,为夸大非吸规模,其在财富中心(财富一中心)之外由成立新的财富中心(财富二中心),先后邀约有吸收资金经验的何某某、汪某某进入公司,分别任公司的副总和财富二中心负责人,共同继续从事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经审计,包某某在担任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该重庆分公司吸收社会存款896.17万元。

2015年7月23日,包某某在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协议、股东会决议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审计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伙同他人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896.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包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维俊

20181025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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