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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盗窃案)_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61972********,蒙古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因涉嫌盗窃罪,经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18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逮捕。因犯有盗窃罪于2012年3月10日被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系累犯。

本案由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6日至7月7日,被告人包某某伙同付某某在陈巴尔虎旗和新巴尔虎左旗辖区共五次盗窃奶牛五头。

1.2017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包某某伙同付某某驾驶蒙E*****白色长城皮卡车从陈巴尔虎旗**队沟塘内盗窃了一头三岁黑白花奶牛,付某某以60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镇中心市场卖肉的谷某某,谷某某将钱交给了被告人包某某。经陈巴尔虎旗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一头黑白花3岁奶牛价格人民币柒仟壹佰柒拾元整(7170.00元)。

2.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包某某伙同付某某驾驶蒙E*****白色长城皮卡车到新巴尔虎左旗**苏木离东旗公路以北四公里处,二人将一头四岁红白花奶牛装上车,于29日凌晨3点二人驾车回到**镇付某某家,付某某联系并以650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了谷某某,被告人包某某分了3100.00元,付某某分了3400.00元(包括加油300.00元)。

3.2017年7月3日被告人包某某伙同付某某驾驶蒙E*****白色长城皮卡车从陈巴尔虎旗完工镇哈尔干图五队附近盗窃一头红白花奶牛(短尾巴、白头),以5000.00元的价格卖给市场卖肉的谷某某,被告人包某某分了2400.00元,付某某分了2600.00元(包括加油200.00元)。

经陈巴尔虎旗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上述二头红白花四岁奶牛价格人民币贰万零叁佰叁拾肆元整(20334.00元)。

4.2017年7月9日晚,被告人包某某伙同付某某驾驶蒙E*****白色长城皮卡车一起到新巴尔虎左旗**镇**草场,盗窃一头红白花二岁奶牛,以2200.00元的价格卖给市场卖肉的谷某某,被告人包某某分得1000.00元,付某某分了1200.00元(包括车辆加油200.00元)。经陈巴尔虎旗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一头红白花2岁奶牛价格人民币伍仟捌佰叁拾元整(5830.00元)。

5.2017年6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包某某伙同付某某驾驶蒙E*****白色长城皮卡车一起到新巴尔虎左旗**镇**公社土路旁边井房附近处盗窃一头三岁黑白花奶牛,后将盗窃的奶牛销赃到陈旗,获利4500元,被告人包某某分了1600元,付某某分了2900元。经新巴尔虎左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头黑白花三岁奶牛价格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第五起为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发现付某某新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车辆照片、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色某某、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塔某某、阿某某、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新巴尔虎左旗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经鉴定盗窃数额人民币41.30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累犯。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巴图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在押于陈巴尔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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