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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法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包法,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20年4月2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5月1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法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包法收取莫某某微信支付的200元毒资后,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市场莫某某的出租屋内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莫某某,毒品交易完成后该二人在该出租屋吸食了部分毒品海洛因,随后在合浦县还珠中路党校门前路段处被合浦县公安局查获,当场在莫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0.05克,缴获包法贩卖毒品使用工具VIVO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照片;3.证人莫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包法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法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包法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法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健

2020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包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VIVO手机一台;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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