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包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组。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甲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包某甲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以“包某乙”的名义通过个人赊销、与他人共同赊销、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方式多次在被害人宋某某化肥经销处赊销化肥后,低价出售,赊销化肥共计492袋,其中包括中化肥15袋、碳铵尿素2袋、长效肥35袋、五台山尿素130袋、无品牌尿素105袋、寿光尿素50袋、景化尿素57袋、新连心尿素70袋、丰喜尿素20袋、霍州尿素8袋。
经鉴定,五台山尿素价格为每袋85.00元,共130袋;寿光牌尿素为每袋82.50元,共50袋;新连心牌尿素78.50元,共70袋,合计人民币20670.00元。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包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销货(收据、欠条)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通辽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通价认鉴[2009]30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作案多起,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206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甲部分诈骗犯罪与他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包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包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包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志军
助理检察员: 李佳慧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包某甲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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