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包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3********,蒙古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号,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小区**栋**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所谓“资本运作”,是一个传销组织,无任何商品或服务,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费用的方法获得加入资格后,按照“五级三晋制”的发展模式,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或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2016年3月,被告人包某甲经高某某介绍在广西北海市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后,在北海市银海区、海城区等地积极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包某甲直接发展了王某甲、包某乙、包某丙等人加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王某甲、包某乙、包某丙等人又先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曹某某、姜某某、包某丁、王某乙等人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至案发,包某甲已达到老总级别,其伞下人数累计已达到120人以上且层级超过三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销体系图、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程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包某甲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换押证、讯问笔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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