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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甲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区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包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3********4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乡**村村民,现住本村。2010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包某甲伙同郭某某(在逃)经预谋,戴着帽子和口罩骑摩托车窜至横山区**镇**村曹某某家中,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院子大门的把锁剪断,将三轮摩托车(车上放有电子称一台、链锁四条、喊话器一个、钳子一把、绳索三根、钳子一把)推出大门外约30米远处,二人又用钳子将三轮摩托锁线剪断、打着火后骑到榆林市。后二人将所盗窃的三轮摩托车骑到山西省灵石县交口乡卖掉,所得现金1500元二人平分。

2020年8月21日,经陕西省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榆政发改函(2020)2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大运牌三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6270元;被盗杰力衡电子秤认定价格为241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包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靖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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