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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甲故意伤害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包某甲,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67********,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包某甲与陈某某、包某乙等人酒后乘车回家,到巴彦高勒镇永发村时,包某乙因琐事与陈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包某甲下车用拳头、土块殴打陈某某,导致陈某某鼻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所受外伤为轻伤二级。

2018年4月11日,包某甲与陈某某达成协议,赔偿陈某某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君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镇**村,联系电话:1570500****;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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