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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包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11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河**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赵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包某甲驾驶电动车在岷县岷阳镇和平街城关中学附近的“地中海餐厅”对面的巷道口转向行驶时,与相向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轻微刮蹭,随即双方发生争吵,后赵某某与包某甲相互殴打对方,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并且双方相互损坏对方电动车,致使双方电动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包某甲的小刀牌电动车损坏价格为490元,赵某某的欧派牌电动车损坏价格为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包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   

2019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包某甲住岷县**镇**河**号,联系电话18794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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