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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甲开始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643号

被告人包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826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包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包某甲伙同施某某、包某乙(均已起诉)在城信APP建立昵称为“战神20房5”(后期改为“战神30房5”)的赌博群,供他人在该城信群中利用“博乐温州棋牌”软件以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利用“博乐温州棋牌”计分系统结算输赢,1分折算人民币20元(后期改为人民币30元)。群内成员除被告人包某甲及施某某、包某乙使用的账户外有208人,其中赌客胡某某(系在本区仰义街道河岱路17号其家中进行上述赌博行为)、梁某某、包某丙已查明身份并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经查, 2020年2月23日至3月10日间,被告人包某甲使用“影**(主号)”城信账户收取抽头红包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7380元;该赌博群在开设期间,群内所有成员在该群内的赌资结算金额总计人民币163978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城信”APP群内截图、抽头红包收取记录、调取证据清单、账户1、账户2涉案金额统计、涉案城信群输赢额统计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账号截图、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乙、施某某、陈某某、包某丙、梁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证人李某某、戴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涉案城信群内截图、抽头、涉案金额统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包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梅秀娟

检察官助理 朱宜家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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