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包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学校内*栋*单元***号。2016年8月25日被建水县人民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因涉嫌包庇罪,经建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建水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6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12年2月2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3月21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包某甲于2014年7月到刘某甲(另案)开设的游戏室上班负责管理游戏室,修理游戏机,抄游戏机的底分,收钱交给刘某甲。刘某甲每月给付包某甲工资3000-4000元人民币,并曾对包某甲说若游戏室被查,包某甲去顶包会给予一定的报酬。2016年1月14日,刘某甲在建水县临安镇陈官信用社旁陈官四队老会议室处开设的游戏室和王某甲(另案处理)在陈官四队会议室旁边另一间房内开设的游戏室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查封时,刘某甲、王某甲夫妇、包某甲四人在现场外协商,让包某甲冒充两家游戏室的老板,并承诺包某甲每被拘留一天,两家共给付包某甲报酬500元人民币,包某甲同意。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包某甲就作虚假陈述,声称被查的游戏室是其开设的,导致公安机关以包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对其刑事拘留并提请逮捕,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包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但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6年8月25日,建水县人民法院以包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其此诉讼过程中刘某甲、王某甲先后支付给付包某甲人民币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侦查卷宗(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王某甲、许某甲、张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明知他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菊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包某甲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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