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包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317号

被告人包某甲,曾用名包某乙,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071982********,汉族,大专,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杭州市滨江区**街道**住宅区**号,现住杭州市滨江区**小区**幢**单元**室。2020年7月7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包某甲为承接**城的房屋装修业务,在未经杭州**建设有限公司授权情况下,通过“**网”联系他人私刻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并使用该印章与**城多位业主签订室内装修合同。后因房屋装修质量出现问题,**城业主反映情况而案发。

2020年5月11日,经嘉兴**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包某甲所刻制公章与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公章形成的印文不一致。

被告人包某甲接办案民警电话后到案。

被告人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包某甲系接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宏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包某甲(1386713****)现取保候审,已安装FJM。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户籍证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