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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非法采矿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包某某,曾用名包*,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山东省临沂市**区人,住**河东区**村**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沂南县**石料厂投资经营人被告人包某某在开采手续已过期的情况下,在沂南县**镇北**山**采石场内,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57787.51吨,涉案价值120余万元。被告人包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涉案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献贵

检察官助理:王晓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56369****;

2、卷宗二册,银行流水明细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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