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凤凰岛小区外一建筑垃圾里拾到一把由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后将其藏于家中。
2020年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在与家人争吵的过程中,将私藏的改装射钉枪拿出并威胁家人。当日被告人包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并将该枪查获。
经鉴定,该改装射钉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茂森
检察官助理:李俊涵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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