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包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61959********,蒙古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大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包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将其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一块林地变更用途,种植绿豆。经鉴定,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2.6亩,林种为防风固沙林,地类属性为规划内林地,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达到严重毁坏程度。2019年4月份被告人包某某已经对该地块恢复造林。
经侦查,被告人包某某于2019年5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包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玉清
代理检察员:李增方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案卷宗证据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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