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28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前科,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苏木**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2月6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科左中旗**苏木**嘎查村民包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其承包的原**村洪某某的林地内耕种农作物26.71亩,造成林地内原有植被严重毁坏。2019年12月5日,包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报告、案件移交说明、户籍信息、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关于包某某涉案林地恢复情况说明、林权登记申请表、林地承包合同;2.证人洪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意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包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包某某在案发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非法占用的林地内弃耕、恢复植被,其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包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永娇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