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单位**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区**北路一段**号**栋**单元,组织机构代码:39972****,机构类型:企业法人,法人单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13021985********,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
诉讼代表人,邓某甲,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625231982********,职务:成都**劳务公司**部**部长,家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乡**村**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成都**劳务有限公司员工,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镇**路**号**户,暂住:隆阳区**镇**区驻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隆阳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成都**劳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单位成都**劳务有限公司在建设**铁路**大桥期间由被告人包某某担任具体负责人,公司在桩基及承台施工中,明知准许占用的林地审批范围,仍将产生的渣土进行超范围抛弃,导致超出审批范围占用林地,致使隆阳区**镇**村集体山林“老陡坡”(岩羊坡)林地遭到破坏。
经鉴定,成都**劳务有限公司在建设**铁路**大桥期间在桩基及承台施工中占用林地16138平方米(24.20亩),其中已审批范围3099平方米(4.65亩),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13039平方米(19.55亩);地类:其他灌木林;森林类别:省级公益林;林种:防护林;该地表已经开挖,原有植被已被清除,现场原始地貌已经发生毁灭性改变,不可恢复,已散失林业种植生产条件。
2018年6月12日14时,被告人包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周李某某、杨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劳务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包某某违反国家土地及森林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致使19.55亩林地被毁坏,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单位成都黎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包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单位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包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单位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包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子团
检察官助理:丁 川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39788****;诉讼代表人邓某甲电话:15179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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