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188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226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路**巷**号,现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个体,政治面貌:群众。包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包某某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某等人处购射钉枪L型免顶活塞筒五件套、枪管、枪托、瞄准器等枪支配件, 改装射钉枪。2019年1月5日包某某非法购买改装的射钉枪及配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包某某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淘宝网交易记录等;3、枪支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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