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包德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德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6日18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经微信与被告人包德弟联系购买毒品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提前将毒资300元转给包德弟,后包德弟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将一小袋冰毒放于窗户边,接着微信通知吸毒人员陈某某,陈某某接到通知后将该一小袋冰毒取走,被告人包德弟获得该毒资后自行耗用。
2、2019年10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包德弟经微信联系后,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将一小袋冰毒放于窗户边,然后通过微信联系吸毒人员陈某某,后陈某某将该一小袋冰毒取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200元转给包德弟,被告人包德弟获该款后自行耗用。
3、2019年10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包德弟经微信联系后,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陈某某家中,将一小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获毒资150 元自行耗用。
4、2019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包德弟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路**号**栋**单元上楼准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时被民警现场挡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冰毒透明晶体0.34克,经鉴定,该透明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支付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德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德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德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德弟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包德弟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源
2020年12月8日
附:
1、侦查卷宗及电子数据光盘;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被告人包德弟现被羁押于青白江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