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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贩卖毒品、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临安镇**村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包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建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建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建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建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10日先后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包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1.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包某某先后在建水县**镇**村三岔路口向张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小麻共计20颗,计1.8克。

2.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包某某先后在建水县**镇**村委**村**号陈某某家附近,向陈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小麻共计49颗,计4.41克。

3.2019年7月,被告人包某某先后在建水县**镇**村村口、建水县**镇**村**号**号门口摄像头下面,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小麻共计47颗,计4.23克。

二、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建水县**镇**村委**村**号自己家中,多次容留李某某、包某某、肖某某、姚某某吸毒毒品冰毒小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包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包某某的辨认笔录、陈某某的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毒共计10.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小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嘉兴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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