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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非法拘禁案)(抢劫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包伟,化名:包安琪,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623********66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住所地:四川省**县**镇**队。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08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0日退回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以廖某某(已判决)、闫某某(已起诉)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被告人包伟和同案犯覃某某、党某某、赵某某(三人均已判决)等人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抢劫、非法拘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三次以上犯罪活动,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具体事实如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包伟系以销售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的管理人员,该传销组织对外宣称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但实际上该“公司”系一个挂名“公司”,未经注册登记,没有产品和实际正当业务。人员分ABCDE五个等级:A级最高;E级最低;A、B级称为老总;C级称领导,C级又可以按贡献大小分为大C,中C,小C,C级可以领导一至几个窝点;D、E级称老板,负责每个窝点的具体事务,D级是管家,负责控制新进人员的上课、管理钥匙,E级是普通老板;新进人员被称为帅哥、美女,属于被管理者。该传销组织没有实际销售,要求新进人员缴纳高额费用购买所谓的产品,设立了直销奖、能力差奖、辅导奖、福利奖等,以拉人头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宣称该行业很好,可以挣大钱,通过拉人头晋级,加入的人越多晋级越快,提成越多,到了A、B级别可以获得月薪上万、甚至十几万的丰厚回报,引诱他人加入该组织。

被告人包伟于2012年加入公司,在湖南邵阳逐步晋级为B级管理者,负责管理C级别的廖某某、闫某某、黄某甲(未到案)等窝点领导。传销组织在邵阳发展期间,作为B级别老总,包伟听取廖某某、闫某某等窝点领导关于传销团伙运作情况汇报,指挥、安排发展下线,骗取钱财;并管理整个团队的资金,收取下线缴纳的费用,支配生活、租房等开支,掌控利益分配。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包伟通过银行转账收取廖某某、闫某某、黄某甲等下线上缴的费用67万余元。2016年前后,包伟组织管理的下线成员超过70人。

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2017年初,在被告人包伟的授意安排下,该传销组织在廖某某、闫某某的带领下离开邵阳,来到衡阳继续从事非法活动。期间,包伟转给廖某某3-4万元,廖某某将这笔钱用于团伙租房、生活等开支。到衡阳以后,廖某某、闫某某先后升为B级别老总,共同管理了覃某某、党某某、赵某某等C级别领导。

该犯罪组织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作案模式:先由组织成员以找工作、谈恋爱为由诱骗被害人至衡阳市,将被害人接至窝点后,组织成员罗某某、陈某甲、黄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对进入该犯罪组织窝点的被害人采取反锁房门,拿走手机等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劝说其交钱加入组织。对不愿加入组织的被害人,由一名成员唱黑脸,实施殴打和辱骂等威胁行为;另一名成员唱白脸,进行劝说。在被害人因被殴打、辱骂或其他威胁行为陷入恐惧心理后,组织内成员安排被害人编造理由向亲友骗取财物,被害人亲友汇款后,该组织成员则将被害人账户上的钱财劫走,层层上交。该组织成员对被害人声称该财物是用于购买该组织的产品,但实际上并无真实的产品。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对不愿意加入该组织的被害人胡某甲、岑某某、林某某、钟某某,进行贴身看守、限制进出、持续劝说、恐吓等方式长时间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劫取胡某甲人民币1.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8日24时许,被害人胡某甲被罗某某以谈恋爱为由骗至衡阳市雁峰区**宾馆对面的赵某某管理窝点内。赵某某、党某某、覃某某层层汇报至廖某某,得到廖某某指示后,覃某某安排党某某采取惯常手段要胡某甲交钱加入该组织,因胡某甲不愿意,党某某对胡某甲实施了踢打、辱骂、泼水等行为。同月22日左右,赵某某、党某某迫使胡某甲向其父亲胡某乙谎称骑车撞伤孕妇需要赔偿1.2万元。胡某乙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方式共计转给胡某甲人民币1.2万元,党某某、赵某某立即迫使胡某甲交出支付密码,将1.2万元转走交给了覃某某;覃某某再将1.2万元转给廖某某,并汇报胡某甲已经加入衡阳公司。被迫交出财物以后,胡某甲仍然被限制人身自由。2018年1月,胡某甲被转移至衡阳市**站附近窝点,同月26日,胡某甲趁再次转移窝点之际逃出并报警,前后共被限制人身自由达39日。

2.2018年1月27日,被害人岑某某被黄某乙以共同回贵州老家为由骗至衡阳。赵某某安排黄某乙将岑某某接至罗某某管理的衡阳市珠晖区**路**号**栋**单元**窝点内。在赵某某的安排下,黄某乙以充电为由将岑某某的手机骗走并交给赵某某,罗某某、黄某乙等人采取贴身看守、扣押手机、限制进出等手段将岑某某限制人身自由在该窝点内。同年2月8日,岑某某趁看守人员睡觉之际从八楼窗户逃出后报警,前后被限制人身自由达11日。

3.2018年2月4日,被害人林某某被陈某甲以游玩为名骗至珠晖区**小区**栋**单元**房窝点内。在赵某某的安排下,陈某甲将林某某手机骗走,黄某某、陈某某等人采取贴身看守、扣押手机、限制进出等手段,将林某某控制在该窝点内直至被公安机关解救,林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达4日之久。

4.2018年2月8日2时许,被害人钟某某被黄某乙以谈恋爱为由骗至珠晖区**路窝点内。在赵某某的安排下,黄某乙、陈某乙等人采取贴身看守、扣押手机、限制进出等手段,将钟某某限制人身自由在该窝点内10余小时。同日中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查获该窝点,将钟某某、林某某解救。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包伟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包伟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账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胡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包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伟与他人纠合一起,假借天津天狮的名义,以卖产品为幌子,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在发展传销人员活动过程中,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劫取被害人财物;还采取贴身看守、限制进出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包伟的刑事责任。在犯罪集团中,包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包伟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小芸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包伟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八册;

3.证人名单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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