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镇**嘎查,因涉嫌盗窃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5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包某某、巴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白某某(已判决)、包某某(已判决)等五人,张某某驾驶别克凯越轿车,使用VIP布遮挡牌照(牌照号:蒙G*****)到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大镇陈某某家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18块;5块电瓶是12V-180型号,5块电瓶是60V-32A型号,4块电瓶是64V-20A型号,4块电瓶是48V-20A型号,经科某中旗发展和改革局作价5块12V-180型号电瓶总价值1000.00元人民币,5块60V-32A型号电瓶总价值365.00元人民币,4块64V-20A型号电瓶总价值240.00人民币,4块48V-20A型号电瓶,总价值200.00元人民币,共计18块电瓶作价为1805.00元人民币。
二、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包某某、巴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包某某等五人,张某某驾驶别克凯越轿车使用VIP布遮挡牌照(牌照号:蒙G*****)到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大镇李某某经营的“装潢店”盗窃5块电瓶(电瓶型号12V-200A),经兴安盟科某中旗发展和改革局作价5块12V-200A型号电瓶总价值为1035.00元人民币。
三、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包某某、巴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包某某等五人,张某某驾驶别克凯越轿车使用VIP布遮挡牌照(牌照号:蒙G*****)到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大镇乔某某经营的“金锣冷鲜肉”盗窃5块电动三轮车电瓶(电瓶型号是12V-180A),经科某中旗发展和改革局作价5块电瓶总价值1000.00人民币。
四、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包某某、巴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包某某等五人,张某某驾驶别克凯越轿车,使用VIP布遮挡牌照(牌照号:蒙G*****)到内蒙古通辽市甘旗卡镇何某某家盗窃电动三轮车5块电瓶(电瓶型号12V-180A),经科某中旗发展和改革局作价5块电瓶销赃是12V-180A型号电瓶总价值1000.00人民币。
五、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包某某、巴某某、张某某、白某某等人,张某某驾驶别克凯越轿车使用VIP布遮挡牌照(牌照号:蒙G*****)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镇富贵园小区附近的新宇物流李某某家门前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5块(电瓶型号为12V-180A),经通辽市开鲁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价5块电瓶总价值1725.00元人民币。
六、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包某某伙同包某某、胡某某三人,驾驶长安牌汽车到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赵某某家盗窃5块电瓶和一个电动三轮车充电器,经通辽市开鲁县发改委作价5块电瓶价值为2697.50元人民币、充电器作价为188.00元 ,总价2886.00元人民币。
七、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包某某伙同包某某、胡某某三人,包某某驾驶长安汽车到通辽市开鲁县耿某某家盗窃2块电瓶,经通辽市开鲁县发改委作价2块电瓶价格为54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
息、抓获经过;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监控录像光碟、现场辩认光碟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共
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9997.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殿强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科某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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