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包磊,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4年6月30日犯盗窃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延长拘留期限四日,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光辉,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1时,被告人包磊驾驶车牌号为宁B****7的白色本田XRV越野车到大武口区千汇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用塑料扇子插锁撬门的方式将地下室的门撬开,后被告人包磊用车上的手提袋分数次将被害人高某某存放在该地下室内的各种类茅台酒盗走,共计54瓶,放在其开的白色本田XRV越野车上,其将盗得的茅台酒拉至大武口区**农场**片区第**排**户院落的菜窖内。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辨认(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属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石嘴山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54瓶各种类茅台酒(走进澳洲、走进非洲、孔子纪念酒、一代伟人周恩来、珍品、30年和50年),价格为325968元。宁夏价格认定中心复核,复核结论为:原价格认定程序符合规定、原价格认定结论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测算准确,认定价格在正常的市场水平范围,维持原价格认定结论。
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被全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325968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萍
检察官助理:苏琴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包磊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贰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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