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包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9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旗,捕前住**市**物流**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逮捕。包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包某某在霍林郭勒市**网吧上完网后,到街上寻找盗窃的目标,走到霍林郭勒市**艺术培训机构时,发现店里面没有人,徒手将链锁拧开后进入店铺内,在柜台里翻动未发现财物后离开;被告人包某某继续寻找盗窃的目标,到霍林郭勒市金洋宾馆北侧的**店,将门把手卸下来后进入店内,盗取了一部小米手机和200多元现金后离开;后又折返到**理发店,将店门把手的螺丝拧开,进入店内进行翻找未发现财物后离开。
2、2019年1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在其霍林郭勒市东洋物流的舅舅家出来后,在街上寻找盗窃的目标,走到**小区门口**理发店,徒手将链锁破坏后进入店内,在店内盗取了1000元左右的现金后离开。
3、2020年11月30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到街上寻找盗窃的目标,走到霍林郭勒市**小区**商**号**美容院,徒手将门把手破坏后,进入店内盗取了大概600元现金和一部乐视牌手机;从**店铺出来后,走到**保险公司对面的**店,徒手将门把手上的螺丝拧下来,进入店内盗取了300多元现金后离开。
4、201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包某某在霍林郭勒市**网吧上完网后,到街上寻找盗窃的目标,走到鸿文文体办公用品店门口,徒手将链锁破坏后,进入店里将柜台内装有4612.9元现金和两个U盘的收银匣盗走。
5、2019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在霍林郭勒市**网吧上完网后,到街上寻找盗窃的目标,走到霍林郭勒市**店门,看见门是u型锁锁着,徒手将门把手上的螺丝拧开,进入店内盗取了2000余元现金和一部香槟色苹果7手机。
6、2020年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包某某从霍林郭勒市**网吧出来之后,直接到**小区实施盗窃,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小区**栋**号商铺**发艺店门把手上的螺丝拧开,将门把手卸下后进入店内,盗取了大概200余元的现金;随后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小区**栋**号商铺老城街小面馆,盗取了1000余元现金和一部黑色华为手机。
7、2019年11月l0日凌晨,被告人包某某在开鲁镇用将门把手上的螺丝拧下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了多起盗窃,在开鲁镇**花园**店内翻找没有发现财物后离开;在开鲁镇**家园**商铺**饭店内盗取了300多元现金;在开鲁镇**小区北面门**理发店内盗取了大概40元现金;在开鲁镇**小区西侧路北**奶茶店盗取了一部粉红色OPPO R9PLUS手机;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包某某在开鲁镇**小区南门西侧**店内盗取了1500多元现金,在离开时被店主发现将其抓住,其在挣脱逃跑时被店主将其背着的黑色双肩包拽下报案。
8、2019年1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心大街**店,盗取了店内柜台上一个白色苹果ipad手机、雷迈手表和600元现金,2019年11月27日开鲁县公安局将白色苹果ipad手机和雷迈手表发还给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判决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2. 证人证言:证人海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邰某某、袁某某、崔某某、敖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赵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关某某、管某某、徐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卷宗9册;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包某某实施盗窃现场视频录像光盘1张。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235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延欣
检察官助理:杨金华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依法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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