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503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区**路**,住辽宁省**市**区**街**路**园**。曾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01年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3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包某某伙同许某某、高某某(均已被判刑)经预谋,三人驾驶高某某的辽A****5朗逸轿车和许某某的辽A****8帕萨特轿车,从沈阳市**高速口上高速后沿沈大高速尾随孙某某驾驶的辽B****6奥迪A6轿车至瓦房店市,在瓦房店市**小区楼下,从孙某某停放的奥迪A6轿车后备箱内盗窃人民币5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820元的血糖仪、香烟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窃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取款记录、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3.证人高某某、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瓦房店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7.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包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包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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