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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包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嘎查****114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包某甲驾驶蒙FB****号小型轿车在***旗***镇****嘎查“**超市”西侧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包某乙相撞,后包某乙经扎赉特旗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扎赉特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包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包某甲立即拨打110并积极保护现场,等候交警的到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全国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云搜索查询结果单、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包某甲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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