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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包某某,绰号:老面包,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200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杨皓、被害人李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被告人包某某、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在建水县坡头乡坡头街上的乐享奶茶店里喝酒,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冲突后,包某某拿一个啤酒瓶砸在李某甲的头上,包某某与李某甲就打了起来。双方被拉开后,被告人包某某在想杀死李某甲的故意下用剪刀刺向被害人李某甲的脖子,但因当时天黑且有人劝阻,包某某用剪刀刺伤了李某甲的胸部。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包某某主动到建水县公安局坡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子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任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含监控视频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灿

检察官助理:李梦菊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剪子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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