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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包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现住甘肃省通渭县**乡**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上午,在漳县**镇**卫生院对面的出租房,被告人包某某因二女儿姚某某尿床了,便用右手在姚某某脸上打了几巴掌,之后包某某在院子中找来一根木棍在姚某某的腿部、臀部、胳膊、手部等身体部位乱打,包某某将木棍打断后又使用一根皮线继续殴打姚某某。当天吃完午饭后,包某某又将姚某某扯在院子里用巴掌在姚某某脸上、身上乱打,并用脚踢姚某某的身体,后姚某某就在出租房院子里的地上坐着,包某某让姚某某起来并用手推姚某某的头部,姚某某的头部撞在了水泥地面上,这时姚某某还是没有起来,包某某就又用手推姚某某的头部,姚某某的头部又撞在了出租房的外墙上。后包某某叫姚某某时姚某某没有回答,包某某遂抱着姚某某分别前往漳县**镇**卫生院和漳县**医院救治,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姚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彦军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2张。

3.补充证据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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