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包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住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某甲于2008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4日15时许,包某甲、包某乙、王某某等人酒后在科左后旗**镇**嘎查国某某家院内闲聊,包某甲因包某乙与包某甲妻子王某某多说几句话与包某乙发生争吵。包某甲的舅舅国某某听到吵架声出来劝阻包某甲,包某甲不听劝说,国某某遂打了包某甲两个耳光。包某甲从地上捡起半块砖头打在国某某左眼部。2015年8月6日经沈阳市第四人民院诊断国某某左眼球破裂,2020年7月10日经科左后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国某某左眼部伤情应为重伤二级。
2016年3月4日,被告人包某甲被科左后旗公安局传唤到案,后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不到案,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包某甲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户籍证明、报案材料、犯罪嫌疑归案情况说明、协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附国某某住院病历、病情介绍单、鉴定委托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彰刑初字第66号、申请书、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诊断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王某某、包某乙、特某某、信某某、吉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国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包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后)公(司)鉴(伤)字【2020】037号。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甲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兰
检察官助理:张晶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包某甲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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