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包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158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号。因本案于202082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对林某某与被告人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 (2019)浙1022民初436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包某某归还林某某借款本金110000元,包某某未履行2020年5月21日,三门县人民法院裁定由包某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并向包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同月25日对包某某浙JA****、浙JV****车辆作出执行裁定书和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并送达。被告人包某某拒不移交被查封车辆,致使三门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包某某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车辆信息资料、法院执行卷宗、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2020年9月25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