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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34号

被告人包家如,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村**庄队**号。2020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抢劫嫌疑,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家如涉嫌抢劫案,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包家如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包家如携带美工刀、手铐、手套、雨伞等物品潜入深圳市南山区**花园**栋别墅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凌晨3时许,包家如进入3楼李某某休息的房间时被对方发现,其欲控制李某某但遭到反抗,双方搏斗过程中包家如使用美工刀致李某某右膝部创裂,左胸、右膝部划伤,右手挫伤,最终其被李某某制服。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6日4时许,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花园**栋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将被告人包家如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格子雨伞一把、黄色美工刀一把、黑色喷雾一瓶、黑色手电筒一把、红色绳子一卷、手套一双、银色手铐一副、黑色背包及物品一批(均为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面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W**、文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包家如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W**、文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均辨认出被告人包家如,案发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家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李某某轻微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

检察员  张茜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包家如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频光盘伍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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