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包某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7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吸毒,分别于2008年7月12日、2010年4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十五日,于2010年8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戒毒二年;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2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包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其违反取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8月23日再次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9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总部经济园B-10幢,后经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包某某伙同邱某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由被告人包某某雇佣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于2018年9月下旬,在苏州市相城区**村拆迁房附近多次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中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包某某伙同邱某某在**村**幢西面铁皮棚内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潘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等人用筒子麻将牌以“二八杠”形式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63475元、庄风420元、庄风箱1个及赌具筒子麻将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420元、筒子麻将牌1副、庄风箱1个等。
2.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包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包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君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赌资10865元及庄风42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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