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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开设赌场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93********,蒙古族,专科学历,工作单位**,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5月1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1月中旬,金某甲 (已判决)从他人处接手微信赌博群后将群名改为“小皮球”,金某乙(已判决)帮助金某甲购买房卡及招揽赌博人员,被告人包某某帮助金某甲招揽赌博人员并在群里管理参赌人员,帮助金某某记账。金某某组织该微信群(群内成员40余人)以“填大坑”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173155元,并以手机微信红包转账方式抽头渔利共计24370元,金某乙分得7000元,被告人包某某分得3000元。

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包某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违法所得3000元钱已扣押,并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在明知金某甲组织网络赌博,而为其提供帮助,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其行为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国美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 被告人联系电话:1502485****;

2.​ 移送侦查卷贰册,起诉书捌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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