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 1983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01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2011年6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2年8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0日22时许, 被告人包某某、郜某某(已起诉)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委**门诊内因琐事与医生黄某某发生争吵,后郜某某持木凳将黄某某头部打伤、包某某用拳脚对黄某某进行殴打。经诊断,黄某某头皮裂伤、胸外伤。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4年8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家园小区院内,与被害人马某某因回收饭店地沟油一事发生争执,后包某某持刀将马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诊断书、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户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作案两起,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东郊门诊部寻衅滋事系与他人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包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志军
助理检察员:李佳慧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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