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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寻衅滋事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蒙古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6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号,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小组**栋**户。系**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届、第**届人大代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9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14点多钟,被告人包某某(系科左后旗**镇**嘎查村长)与本嘎查党支部书记格某某及科左后旗**镇政府工作人员贺某某等人在科左后旗**镇**嘎查**饭店包间饮酒吃饭当中,被告人包某某酒后因琐事用盘子将被害人格某某的鼻梁打伤。案发后,2019年11月13日被害人格某某鼻部伤情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于2019年2月3日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延长办案期限说明、情况说明、伤情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住院病历、诊断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及收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格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玲某某、贺某某、额某某、常某某、阿某某、玉某某、青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询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包某某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承办人:海涛

2020年 2月28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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