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包某某酒后在岷县岷阳镇教场当归城“**火吧”娱乐会所内,寻找该会所负责人王某某未果时,便将会所内的烧水壶、保温壶、茶杯、对讲机等物品砸毁,并对服务员闫某某、乔某某二人进行殴打,致闫某某腹壁软组织钝挫伤、胸部软组织挫伤、头部软组织挫伤、左腕关节软组织挫伤,乔某某头部及胸背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闫某某、乔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岷县价格中心认定,砸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随意毁坏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英凤
附:1.被告人包保忠现羁押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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