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犯有强奸罪、抢劫罪,于1984年7月30日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包某某多次容留证人杜某某在其家中以口服、注射的方式吸食吗啡;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包某某多次容留证人顾某某在其家中以口服、注射的方式吸食吗啡;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包某某多次容留证人郑某某在其家中以口服、注射的方式吸食吗啡。
2019年12月6日,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扣押的冰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扣押的白色片剂状物体及注射器内检出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壶1套、注射器14个;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检查证、检查笔录、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称量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顾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梦
检察官助理:尚潇潇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玖拾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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