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包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56********,蒙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11时许,高力板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嘎查**屯强制传唤白某某时,白某某母亲被告人包某某阻止民警抓走白某某时,对高力板派出所民警打骂并咬伤辅警张某某右手手背,掐伤左大臂内侧,挠伤辅警那某某左手小臂内侧。
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经值班律师赵某某见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伤情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白某某、韩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赵某某、高某某、郭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那某某陈述;
4.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材料;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包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常顺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已取保候审,现住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