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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6********,彝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1时23分,被告人包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行驶至银昆高速公路K1876+500(会泽县境内会泽收费站外)处时,被会泽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包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l73.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包某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20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0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卷外一页,《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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