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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住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郁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21时00分,被告人包某某酒后驾驶粤WV****号牌小型轿车郁某某**镇**路往*****局方向行驶,行驶至郁某某**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包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随后依法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包某某的血液样本的酒精浓度为177.8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包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涛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二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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