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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0时许,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交警在洋浦大桥北端路段设卡检查,发现一辆无牌照电动小轿车形迹可疑,遂对驾驶员包某某检查,经口吹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经抽血化验检测,检测酒精含量为 176mg/100ml。包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包某某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小轿车车架号照片、抽血照片、现场照片、酒精测试单等;   

2.被告人包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鄢月武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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