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83********,蒙古族,大专文化,呼和浩特市**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0时22分许,被告人包某某驾驶号牌为蒙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宫路交叉口路东18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包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5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血液检测样本采集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田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