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02时10分的时候,包某某驾驶着甘J1****号小型轿车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长安街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上道路南侧树木,后被五某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2. 证人贾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 鉴定意见:新交司鉴中心[2019]法毒鉴字第WQJ03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光盘一张;5.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吴怡菲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815220****。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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