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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74****,蒙古族,高中文化,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包某某醉酒后驾驶蒙E*****号白色夏利威志牌小轿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巴尔虎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新巴尔虎左旗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伦贝尔市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包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4.7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吊销证明表、提取血样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破案经过、酒精测试单、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干巴拉

检察官助理:包全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新巴尔虎左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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