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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包某甲,曾用名包某乙,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扎鲁特旗**苏木**嘎查村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包某甲饮酒后驾驶蒙G8****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扎鲁特旗**苏木**嘎查村部西侧水泥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2020年4月9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以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检验,包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党员证明;

2.被告人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斯琴塔娜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包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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