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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0********,蒙古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村**号。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21时32分,被告人包某某酒后驾驶牌照蒙H****S白色荣威牌SUV汽车从本市东某某迪迪乐歌厅出发,途经成林道、天山南路、津滨大道、外环线,后沿外环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外环线辅路西侧三建门前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包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3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卷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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