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嘎查**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3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包某某驾驶蒙F0****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与纪某某驾驶辽A3****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扎鲁特旗**镇**超市对面丁字路口处右转弯时发生相撞,造成两台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包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42/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被告人包某某被查获到案。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

2.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纪某某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检照片;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亚拉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