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包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策武乡*****,住址福建省长汀县策武镇*****。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包某某饮酒后驾驶闽FY****号小型轿车,沿长汀县汀州大道往厦蓉高速长汀收费站方向行驶,行至长汀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警察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包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2. 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 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天宝
检察官助理:吴思璇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包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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